小赵和小沈结婚八年多了,生育有两个孩子,女儿沈小荷七岁上小学了,儿子沈壮壮五岁上幼儿园了。小沈常年在外打工,近三年几乎没有回过家了,也几乎没有向家里送过钱。小赵带孩子在家没有具体工作,孩子送学校后,就靠在附近超市做理货员维持家里的生活。去年8月份,儿子沈壮壮生病住院了需要20000多,小赵打电话告诉了小沈,小沈既不回来也不出钱。无奈之下,小赵向朋友小牛借钱,小牛通过银行账户转给小赵30000元,小赵收到钱后通过银行账户转给医院并给小牛出具了一张借条。今年2月份,小牛向小赵和小沈催要,小沈称这笔钱不是他借的,他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不同意还钱。小牛问:她可以要求小赵和小沈共同偿还这笔借款吗?

结合小牛与小赵和小沈之间的债务纠纷,笔者谈一下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

一、夫妻一方的行为能代表对方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相互之间有日常生活需要家事代理权,即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小赵为了给儿子沈壮壮看病向小牛借款的行为属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代表小赵和小沈夫妻双方的行为,应当对小赵和小沈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家事代理权的例外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小赵向小牛借款时并没有其他约定,小牛可以向小赵和小沈夫妻双方主张这笔借款。

二、如何区分夫妻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

(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准许因整容、炒股等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婚前所负未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

三、夫妻债务的偿还。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对人可以请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夫妻一方偿还债务。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只能要求夫或者妻一方偿还债务。

(宝丰县人民法院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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