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7月1日通报,6月30日14时许,渝中区大坪一小区物业安排工人维修外墙,架装高空施工安全绳时,损坏了业主伍某(男,56岁)在高层屋顶搭建的花园瓷砖、庭院灯。

伍某称没接到物业通知,施工损坏了花园设施,要求停止施工,并与屋顶施工安全员发生争执。伍某用铁铲砸坏安全绳两个固定锚点外垂落屋顶地面尾端多余部分,该部分绳索不影响施工安全,未造成安全事故。

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对双方进行了法制教育。伍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向施工方进行了赔偿,双方主动达成和解。

业主砍断高空工人安全绳 重庆警方通报:双方和解 律师:业主认错及时争取到谅解  第1张

图源:北京日报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涉事业主为何没有被处罚?

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安律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业主认错及时争取到谅解

因为一时冲动,砍断工人的安全绳,这种行为确实不应该!

不过,故意杀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具体到本案,虽然涉事业主将悬挂在工人身上的一根安全绳砍断,但是鉴于双方之间并无深仇大恨、工人身上还有一个主绳,且还有安全员在场,涉事业主的行为也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涉事业主具有杀意,难以故意杀人罪苛责。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涉事业主的行为很难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涉事业主砍断了工人的安全绳明显属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面临相应的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应当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还规定,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涉事业主能够及时认识错误,积极赔偿工人取得谅解,这也是警方最终没有处罚的原因所在!

(零度时评综合北京日报、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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