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滦县,一男子将女网友带回家中发生了关系,并拍了多张女网友的不雅照。万万没想到,事后女网友竟报警称,被男子用手铐和绳子威胁后才发生了关系。警方认为男子构成强奸罪,于是将案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男子构成强奸罪,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可二审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来源: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闻某与恋爱多年的女友分手了,感情受挫的他迫切的想要找点其他事情,来缓解心中的抑郁。

之后,闻某通过微信的“摇一摇”功能,认识了家附近的女子梁某。闻某查看了梁某的朋友圈,发现梁某长得还可以,比前女友长得好看,于是他对梁某产生了追求的心思。

后来,闻某主动与梁某聊天,并相约到家附近的一个公园见面,梁某欣然答应了。

事发当天,闻某在公园与梁某散步后,将梁某带回家中。期间,闻某与梁某发生了关系,然后拍了几张梁某裸照,以及几张梁某穿着内衣的照片。

可万万没想到,梁某回到家后洗了个澡,然后就报了警,称被闻某性侵了两次。

警方接警后立即传唤了闻某,并对闻某和梁某分别进行询问。

梁某是这么和民警说的:

1、事发当天下午,闻某邀请我去他家吃饭,我没有同意,谁知闻某明明说要将我送回家,却把我带到一个死胡同中,然后说如果我不从了他,他就要整死我。

2、我因为害怕,所以答应了闻某的要求,陪他喝了点酒。期间,闻某让我做他女友,如果不同意,就会把我送去拍三级片。

3、当晚11点左右,闻某将我带到他家,然后还拿手铐和绳子出来吓唬我,并强行脱掉了我的衣服,之后就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当晚闻某和我发生了两次性关系。

4、在发生关系后,闻某用手机拍了我的裸照,之后又让我穿上内衣,又拍了几张。之后闻某威胁我说,如果不做他女友,就把照片传播出去。

5、在发生关系后,我并没有擦拭下身,就是为了保留证据,直到回家后才洗了个澡。

闻某是这么和民警说的:

1、我失恋后,通过摇一摇认识的梁某,我们两个聊了很久,觉得十分投缘,所以想追求梁某。

2、事发当晚,我邀请梁某到家中坐坐,她当时的确是不太愿意的,可能第一次见面有点担心,但最后还是同意了。

3、回到家后,我的确有点冲动和梁某发生了关系,梁某一开始有点抗拒,但后面就配合了,甚至还有点主动。

4、我拿出手铐和绳子,只是为了增加情趣,并不是为了对梁某用强。拍摄梁某的裸照,也是增加情趣的方式,她当时是同意的,我并没有威胁她。

可是警方却认为,闻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于是对闻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并将案件移交到了检察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根据警方的现场勘验结果来看,闻某家中的确有手铐和绳子、且现场遗留的纸巾中,分别检测到了闻某的体液和梁某的分泌物。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闻某存在胁迫梁某发生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闻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闻某感觉很冤枉,他认为和梁某是自愿发生关系的,自己没有强奸,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会怎么判?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是准备和妇女发生关系的,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这是认定强奸罪的基本条件。

1、二审法院调查发现,梁某自称被闻某用手铐和绳子威胁,被迫发生了性关系。

可是根据梁某的询问笔录和警方的调查结果来看,闻某家虽然存在手铐和绳子,但并未从梁某身上找到勒痕,故无法确定闻某利用这两件物品对梁某产生了威胁。

二审法院认为,这里缺乏闻某胁迫梁某发生关系的证据。

2、二审法院调查发现,梁某的陈述与事实存在差异。

梁某自称为了保留证据,所以没有擦洗下身就回家了,但是警方在现场勘察时,却发现了带有梁某分泌物的纸巾,这与梁某的询问笔录内容矛盾。

另外,梁某称回家后才洗的澡,但警方在梁某的内裤上和现场纸巾上,均未检测出闻某和梁某发生性关系后,所产生的分泌物混合物。

二审法院认为,梁某的口供与事实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准确认定闻某强行与梁某发生关系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同时,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事实有证据证明;

(2)定案证据均经过查证属实;

(3)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了合理怀疑。

最终,二审法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闻某无罪。

对此,您怎么看?

河北一男子带女网友回家 拍摄不雅照 用手铐、绳子发生关系 事后女子报警称被性侵两次 男子:自愿的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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