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晚,
衡水交警二大队民警
在新华路康复街路段夜查时,
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
执勤点附近时突然右转,
驶入了派出所院内。
民警觉得车辆可疑,
立即进入院内,
要求驾驶人李某某接受检查。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
结果为34mg/100ml,
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驾驶人李某称,
当晚和朋友吃饭时喝了两瓶啤酒,
考虑到离家不远
就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
见到交警查酒驾时慌不择路,
竟将车开进了派出所。
目前,
李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处以罚款1500元的处罚,
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
不少网友被这事逗笑了
还有网友打趣说
“这属于自首情节吧”
玩笑归玩笑
但这也给大家敲响警钟
千万不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酒驾、醉驾
既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
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
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
酒驾、醉驾的受害者,
请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
时刻牢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来源/河北交警微发布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