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行为不构成逃逸的几种情况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履行了救助义务,但由于经济压力选择离开医院筹借医疗费用。这种行为在证据上不能认定行为人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时,并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那么,如何理解“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事故现场”呢?首先,要明确逃逸行为不仅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如找不到责任人员、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因此,逃逸行为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均大于普通的交通肇事行为。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需满足两个条件:
- 主观上具有逃离现场的故意:这是逃逸行为的核心,即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出于某种目的选择逃离。
- 客观上有逃离现场的行为:这是逃逸行为的外部表现,即行为人实际上离开了事故现场。
例如,有些肇事者逃离现场是为了躲避家属的围殴,这反映出不同的主观意图和恶性。因此,在量刑时,普通交通肇事逃逸和为了躲避家属的群殴逃逸应有所区别。
若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离开医院是为了筹借医药费,且之后还回医院探望,并与被害人家属保持沟通,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来源:东友律师事务所
文:王佳楠律师 刑事业务部
图片说明:
图片展示了一起交通事故现场,交警正在处理事故,旁边停着一辆肇事车辆,现场有一名受伤的行人。图片下方有文字说明:“了解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标准,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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